各学院:
根据《毕节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毕财事[2013]181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起,我校毕业生到毕节市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并经就业或服务单位每年度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对在2006年—2008年期间,我校毕业生(含往届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且连续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由毕节市财政实行代偿(无学费补偿)。到基层服务项目分别为:
一、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二、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 三支一扶计划;
四、 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 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请转告符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认真阅读《毕节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校务公开→政策法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页政策法规栏),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相关申请材料报送事宜(2013年报送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逾期未报者顺延至下一年申报。
咨询电话0857—8331227,联系人王永杰老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