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在基层工作三年以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时间:2013-09-03点击:

 

 

各学院:

根据《毕节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毕财事[2013181)文件精神,2009年起,我校毕业生到毕节市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3)并经就业或服务单位每年度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对在2006年—2008年期间,我校毕业生(含往届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且连续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由毕节市财政实行代偿(无学费补偿)。到基层服务项目分别为:

一、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二、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  三支一扶计划;

四、  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  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请转告符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认真阅读《毕节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学校网站信息公开栏校务公开→政策法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页政策法规栏),在每年1215日前完成相关申请材料报送事宜(2013年报送截止时间为1015日),逾期未报者顺延至下一年申报。

咨询电话08578331227,联系人王永杰老师。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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