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1-11-03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工作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毕节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毕节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 委员组成

第四条 按学术成就、专业分布、工作职能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13—17名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学校在职在岗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由院长聘任。院长也可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但不得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身体健康。

2、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校的学术动态。

3、近三年内须有高水平科研成果(论文、专著或教材);主持或完成一项省部级js4399金沙线。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 1名,其人选由院长办公会议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定,院长聘任。

第八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委员在任期内退离休,或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工作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委员资格自动免除。

第十条 委员在任期内违反学术道德或违法违纪,即免去其委员资格。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免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因第九、十条原因所空出的委员职位,在全校范围内推荐,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院长聘任。

第十二条 各系(部)可以设立系学术委员会,并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议学校科研工作特别是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决策;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及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十四条 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并举荐拟引进的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指导学校科研基金工作,制定学校科研基金的政策性文件,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评审、推荐各级各类科研申报项目。

第十七条 评审、推荐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参与评议推荐校级以上教学成果。

第十八条 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推荐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第十九条 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学校科研处。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制。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1、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必要;

2、学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系、各部门若因重大科研工作事项需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在征得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方能举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会前各项准备工作。有关教学方面、师资队伍建设方面议题的会议资料分别由教务处、人事处准备;其他方面议题的会议资料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准备。

第二十五条 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议事项在各位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及以上者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集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

第二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院政通[2006]9号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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