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经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8月10日,毕节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修订后的《毕节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和《毕节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毕知发〔2023〕4号),(以下简称《资助办法》和《管理办法》,附件1、2),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毕节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试行)》和《毕节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8月26日印发实施以来,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得到提高。2023年1月,市司法局《关于对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的函》提出审查意见,为了增强《资助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对《资助办法(试行)》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轻重缓急,对部分项目的资助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毕节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1.新增部分急需支持项目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资助。根据《关于对报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的函》相关要求,为了保持和省级资助办法的一致性,《资助办法》第七条第(六)款增加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资助。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每件资助1000元。”
(2)知识产权公益服务资助。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增强系统保护能力”精神,《资助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增加规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30家以上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战略规划编制、专利技术挖掘、商标品牌指导、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许可转让、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公益服务一年以上,给予10万元资助。”
2.调整部分资助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授权数一直是我市的短板弱项,为鼓励企业开展发明专利的申请,《资助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将对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资助1000元调整为“从2022年以来,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2)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将满10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从3000元增加到5000元。
(3)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资助。为鼓励、引导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资助办法》第七条第(七)项将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资助标准从2000元增加到3000元。
(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助。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持知识产权专项经费预算总体平衡,对部分项目降低资助标准。《资助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助标准从5万元降为3万元。资助项目资金实现重点项目适当增加,部分项目适当降低资助标准,每年可根据预算经费进行统筹使用,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毕节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增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三、相关事项说明
(一)资助事项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资助项目。对于《资助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般资助事项,一般资助申请人应当自知识产权获得授权、注册、批准或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条款中已对时限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申请资助可以登陆“贵州政务服务网”选择“政策兑现申报大厅(浮窗)”进行网上申报办理(咨询电话:0857-8250392、8330002)。
2.专项资助事项办理程序。对于《资助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项资助事项,其中,除了《资助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资助,其申请资助的时间和要求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下发通知为准以外,对于其他的资助事项,资助对象可以按照《资助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专项资助申请人应当在专项资助事项发生后的一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逾期不予资助。”其中,《资助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维权”专项资助项目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咨询电话:0857-8250392、8330002)提出资助申请;其余专项资助项目,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咨询电话:0857-8250392、8330002)提出资助申请。
(二)新旧资助办法的适用
2023年8月10日,《资助办法》和《管理办法》印发并实施。原《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毕节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试行)〉和〈毕节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市监发〔2022〕18号)停止执行。
(三)政策解释与咨询
《资助办法》由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具体相关事项,可咨询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上述相关业务经办科室。
附件:1.毕节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2.毕节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毕节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资助项目一览表(2023年版)
4.毕节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