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通〔2006〕89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出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出版系列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5〕37号)和《贵州省出版系列破格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试行办法》(黔人职〔1995〕38号)停止执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贵州省人事厅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贵州省出版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出版专业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出版工作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副编审、编审。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或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
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
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副编审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出版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编辑任职资格,并担任编辑职务三年以上。
3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编辑任职资格,并担任编辑职务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编辑任职资格,并担任编辑职务五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编辑任职资格,并担任编辑职务七年以上。
第七条申报编审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并担任副编审职务五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八条申报出版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其所编辑的图书、期刊文章质量必须达到合格以上。
第九条申报出版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完成以下工作量:图书文字编辑每年编辑书稿六十万字以上;美术编辑每年编辑画册5种,或独幅画10种,或20种书籍的封面装帧设计;技术编辑每年设计书稿八百万字以上;期刊文字编辑每年必须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申报副编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发表三千字以上专业学术论文5篇(不含书评),其中2篇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编辑的图书或期刊文章,有1部(篇)获省(部)级优秀图书、优秀作品或设计(封面)
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3项(次)以上的第一、二名获奖者。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以较高
的奖项计算。
3独立或主持编写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不含文集),其中独立撰写的部分,著作十五
万字以上,教材二十万字以上。从事史志工作的申报者,担任相关地方志的主要编纂者,编写、审改志稿一百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编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发表三千字以上学术论文8篇(不含书评),其中3篇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编辑的图书或期刊文章,有1部(篇)获省(部)级优秀图书、优秀作品或设计(封面)
一等奖,或获省级优秀图书、优秀作品或设计(封面)二等奖3项(次)的第一、二名获奖者。
3独立或主持编写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不含文集),其中独立撰写部分,著作二十五万字以上,教材四十万字以上。从事史志工作的申报者,编写、审改地方志6部,个人编写、审改志稿二百万字以上。
五、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编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编审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发表三千字以上学术论文6篇(不含书
评),其中3篇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编辑的图书或期刊文章,有2部(篇)获省(部)级优秀图书、优秀作品或设计(封面)
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二名获奖者。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以较高的奖项计算。
3独立或主持编写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不含文集),其中独立撰写的部分,著作二十
万字以上,教材三十万字以上。从事史志工作的申报者,担任相关地方志的主要编纂者,编写、审改志稿一百五十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编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编审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发表三千字以上的专业学术论文10篇
(不含书评),其中4篇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编辑的图书或期刊文章,获国家级图书奖2项(次);或获省(部)级“五个一工程奖”
二次;或获省(部)级优秀图书、优秀作品或设计(封面)一等奖3项(次)的第一、二名
获奖者。同一项多次获奖的,以较高的奖项计算。
3独立或主持公开出版的著作(不含文集)或教材2部,其中独立撰写的部分,著作四十万字以上,教材五十万字以上。从事史志工作的申报者,编写、审改的地方志10部,个人编写、审改志稿三百五十万字。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件》中“公开出版物”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第十五条本《条件》由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出版系列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5〕37号)和《贵州省出版系列破格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试行办法》(黔人职〔199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