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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金沙js3833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时间:2014-10-15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对我校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位授予条件: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者;

3.考试作弊者;

4.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6.非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未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者;

7.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未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年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当年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休会期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当年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意见,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审定,提出本学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步名单并公示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修业期内,每位学生只可申请学士学位一次。

第八条 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公室制作办理。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

第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或确认学位错授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已授学位。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4级学生开始实施,由金沙js3833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金沙js3833

       

          2014825       

 

 

  

抄送:省教育厅

送:学院党政领导

金沙js3833院长办公室          2014825印发

                                             共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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