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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毕节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10-11-29   点击:

 

 

毕院政发〔2010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持续、有效、快速、健康的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的社会实践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我校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要充分发挥青年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由院领导、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院团委及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各系(部)应相应成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第七条   我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把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送到农村基层;努力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积极倡导社会文明;把掌握的科学知识传播到当地,积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八条   我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科技扶助、企业帮扶、文化宣传、医疗服务、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活动。同时,根据我院教学实习周期长、地域广等特点,依托教学实习,继续坚持社会实践与教学实习相结合,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有利的条件。

第九条   学校重点扶持带有科研选题和去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跨系(部)、跨年级的实践团(队)。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系(部),团队人数在10人以上实践团队需有老师带队方可参加活动。

第十条   为了能更好地指导实践,使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并自行联系有关单位。实践计划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经所在系(部)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系统一上报学院团委。跨系、跨学科的实践团(队)由院团委组织,报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在学期开学时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论文。院团委将组织各系(部)开展社会实践成果报告会。                      

第三章        活动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的系(部)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老师带队。

第十三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必须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每次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要认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并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且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参加学校集中组织的实践活动的学生,需有书面总结或实践成果,经团支部初评交所在系(部)团总支复核后,将成绩报院团委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十六条 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在完成调查的同时,应遵循实践团(队)守则,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拿出固定资金作为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为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购买统一的服装等开支(配备社会实践的装备)。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各系团总支向院团委上交具体活动方案(含:课题论证或可行性报告、预期形成的成果说明、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团(队)成员统计表等),以进行立项登记。院团委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报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同时参考路程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第二十一条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校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实践活动的,院团委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计财处报销冲帐,并将开支情况进行公布。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校社会实践活动向前发展,学校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调查报告,先进个人、实践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获得省和省级以上先进实践团(队)、优秀调查报告、先进指导教师和先进个人,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会实践的成绩记入综合素质测。

第二十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与其他必修课程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学生 社会实践 管理办法

送:学院党政领导

毕节学院办公室                   2010年11月16

                                                        共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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