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院政发〔2010〕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毕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委是课外活动的领导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授权团委负责课外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课外活动要注意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实践性和安全性,要有利于“四有”新人的培养、有利于良好的学风建设、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 课外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含高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
第二章 活动要求
第六条 学生举办的各种课外活动要在开学后三周内提交的本学期工作计划中注明,且要注明活动时间、内容及形式等。
第七条 学生举办的各种大型课外活动在开展前一个月必须提交申请报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其中申请报告中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第八条 经批准的课外活动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活动结束后,举办活动的负责人必须向主管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活动过程中,如非活动节目要求说方言外,其它场合一律说普通话,写规范字。
第三章 活动管理
第九条 学生举行的各种课外活动要有严密的组织、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学生在活动中要遵守纪律、服从指挥,由于违反纪律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违反者本人承担。
第十条 学生举办跨校性活动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部门同意,经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各系(部)具体负责学生组织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项课外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公平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课外活动可申请活动经费,但必须经各系同意,报主管机关,由学院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课外活动可以接受无条件的社会赞助。活动若需预支经费,将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的申请报告交计财处工作人员后方可借款。活动结束一周内,借款人需拿正式发票如数归还。报销凭据必须用正式的发票,不得使用收据、货票或另用纸条私自填写,报销凭据要由主管部门领导和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根据各种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活动、活动先进个人,报学院领导后,给予奖励。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活动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学校在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时予以优先考虑,各系在学年、学期综合测评时予以酌情加分。
第十六条 在活动中严重违反规定,对该活动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主管部门报院领导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学生 课外活动 管理办法
送:学院党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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