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时间:2010-11-20点击:

 

毕院政发〔20104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校依法按章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受理、处理、答复本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利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复查复议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毕节学院接受专科(含高职)、本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学校遵循公正、合法、合规、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对学生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受理机构

 

第五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毕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学校监察室。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详见《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受理、处理、答复本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暂行实施办法》。

 

第三章 受理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和《毕节学院学生申诉受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索取,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家庭住址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日期等。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利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5种行政处分之一的;

(二)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不服的。

第九条 学生超过申诉时限提出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条 学生在提出申诉时不承担举证责任,学校对此不能向学生提出非法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权力:

(一)享有第九条规定的权力;

(二)在接到申诉申请人递交的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交,过期不补交的视为放弃申诉;

3、其它情况;

(三)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由及要求,进行调查取证、查询调阅相关的材料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四)决定是否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

(五)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需要延长复查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程序:

(一)复查学生的违规、违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取证过程和方式是否合法;

(二)复查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所受处分与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中的相应条款是否有明确或直接的对应关系;

(三)复查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四)原处理结论与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和性质是否适当;

(五)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及事实的调查和取证以及作出处理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和正当;

(六)综合上述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结论: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毕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处理程序。

(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的方式:

(一)申诉人本人签收;

(二)按照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三)在校内发布公告;

(四)在学校校园网上公告;

(五)申诉人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约定的其他形式等。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听证,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问题提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0823日起 施行,原《毕节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毕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毕节学院学生申诉受理申请表

附件2:毕节学院学生申诉受理申请答复表

 

 

 

 

 

 

 

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学生申诉   受理   管理办法

送:学院党政领导

毕节学院办公室                   2010 年11 月10

                                                         共印50

 

附件1

毕节学院学生申诉受理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诉事由

 

 

申诉人姓名

 

 

申诉人身份证编号

 

 

申诉人联系地址

 

 

申诉人联系邮编

 

 

申诉人联系电话

 

 

申诉人所在系班

 

 

被申诉人

 

 

 

 

 

 

 

 

 

申诉人应

提供的材料

 

 

囗学校处理决定

 

囗申诉人申诉理由

 

囗申诉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诉申请人签字:

 

附件2

毕节学院学生申诉受理申请答复表

                  年  月  日

 

申诉人姓名

 

 

申诉受理申请表编号

 

 

申诉人所在系班

 

 

准予受理

 

 

不准予受理

 

 

 

 

 

 

 

 

 

 

 

 

 

 

不准予受理的理由

 

 

囗非本校在校在籍学生

囗申诉事由不属受理范围

囗超过申诉期限

囗申诉人未签字

囗材料不齐

囗其它

毕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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