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院政发〔2010〕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网络是学校校园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维护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网络安全保护意识,养成依法用网和文明用网的良好习惯,保障学生宿舍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毕节学院在校就读的各类学生及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用网管理由学校信息化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本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针对校园网络及其用户所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学生宿舍网络及其用户中心、学生。
第二章 网络接入
第五条 学生宿舍网管理实行实名制,一人一账号,用户负责本人账号、口令管理,并承担本人账号产生的经济及法律后果,不得转让他人或偷盗他人账户;学生毕业时必须到信息化管理中心注销帐号,方能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六条 学生申请接入校园网以自愿为原则并实行实名制度。拟接入校园网络的学生,须按《毕节学院校园网个人用户业务受理流程》,签订《校园网用户责任书》,经批准后由信息化管理中心授权并开户。联网大楼内每个网络端口只允许授权用户使用,未办理端口使用手续者,不得擅自使用网络端口。
第七条 同一寝室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和晚以及连网先后而变化。
第八条 当同一寝室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行扩充时,用户不得私自改变网络连接状态,在主干线路上增加网络设备。可自行设计扩充方案及所采用设备,经楼宇学生网络管理小组审查并报信息化管理中心批准备案后按第六条规定实施。
第九条 禁止私自设置各类服务器。对不遵守协定而乱设IP地址、MAC地址,扰乱网络资源的正常分配和使用者,一经发现,暂扣其计算机和网络设备,情节严重者以妨害网络安全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网络管理与网络运行
第十条 学校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及控制,负责校网中心到宿舍楼内网络交换机设备的主干线路管理和维护,保障网络连接并在实际工作中对学生网管小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学生宿舍网在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中的有关工作和问题,处理与宿舍网相关的重大违规事件,研究制定与宿舍网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成立并领导楼宇学生网络管理小组。其学生网管员应由该片区楼宇的在住学生中具有一定计算机技能及工作能力和相应时间与精力的志愿者担任,经学校学生处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共同考核聘任并备案。各院系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开展学生网络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楼宇学生网络管理小组,负责具体完成本片区宿舍网的硬件管理、信息管理和用户管理及常规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网管员本人拟辞职者,应首先向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并认真办理工作移交后,才能离任。
第十五条 宿舍楼在住学生对宿舍网络设备和线路负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大楼内的网络公共设施(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线、模块等)均属学校所有,其安装、维修等由学校网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组织进行。任何人不得破坏、盗用或擅自维修。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与学生网管小组联系。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宿舍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宿舍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所在楼的学生网管员或信息化管理中心咨询。
第十七条 学生网管员和用户在网络使用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校信息化管理中心举报;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的证据。
第十八条 学生用户有权对宿舍网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网管工作中危害自身正当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化管理中心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化管理中心应事先通知有关用户。
第四章 网络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网络礼仪和网络道德规范,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宿舍网络用户应本着“积极向上、创新实践”的原则建设校园应用服务网站;所有服务必须按有关流程正式申报并经批准备案;信息服务必须是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 学生网络管理小组在接到面向全校和校外的信息服务申请时,应报学校有关部门。对同意开展的网络信息服务网站,学校信息化管理中心按规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如:虚拟主机、服务器托管、IP地址规划、域名解析、网络路由设置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若认为有必要,可决定撤销某项信息服务,但需事先书面通知信息服务提供者。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撤销信息服务书面通知书后3日内,必须停止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积极防范和查杀计算机病毒,不恶意扫描网络端口或发送邮件炸弹;不盗用他人系统账号;不非法进入任何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利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和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国家机关声誉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五)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破坏学校网络设备和网络设施;
(二)未经允许,进入网络设备工作场所,更改网络设备连接和设置,私自接入网络设备,甚至停止网络设备运行;
(三)未经允许,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四)未经允许,私自架设服务器提供各类服务,或提供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用户使用校园网络资源;
(五)未经允许,对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以及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六)未经允许,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等破坏性程序,使用各种扫描程序或攻击性软件攻击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合理利用网络资源,合法、安全、文明用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假身份使用校园网网络资源,随意将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帐号和电子信箱转让给他人使用;
(二)在学习时间利用计算机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听从管理劝阻;
(三)查阅和传播网上不健康内容,发表不文明或不真实的言论;
(四).利用网络恶意诽谤攻击他人;
(五)传播网上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资源;
(六)不按所获准的权限使用相应的系统,越权操作。破解网上用户口令,盗用他人网上用户帐号或IP地址;
(七)上网计算机感染病毒后不作及时处理,严重影响网络畅通;
(八)恶意使用占用大量带宽资源的软件,导致网络拥堵,影响他人正常上网;
(九)不服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尚未触犯国家法律者,学校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勒令改正、停止相应信息服务,直至取消连网资格,并按照《毕节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宿舍网络管理机构和网管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对于损坏网络设施的,包括光纤、机柜、交换机、线缆、终端盒、线槽及其他附属设施,应按设备价值的2-3倍进行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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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十一月十日
送:学院党政领导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