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时间:2010-11-05点击:

毕院政发〔2010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利,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毕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毕节学院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学校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为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鉴定,系领导审查,报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学校研究审批。

第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表现特别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察看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无违纪者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又违纪者,延长留校察看处分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处分时限:警告处分为2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4个月;记过处分为6个月。超过处分时限视为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违纪造成损失或致他人受伤,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和承担医疗费用等,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定,合并处分。

第十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违纪学生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十四条   违纪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学校发现的,不再处分。本款规定的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时限内,不得参与校内各类奖项的评选,不得申请各种资助,不推荐参加校外奖项评选或到他校学习,取消参加中选报名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

(三)主动配合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

(四)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喝酒滋事的;

(八)在处分时限内再次违纪的。

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时,性质不同的违纪行为,坚持不累加原则。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下处罚的,严重警告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六天以上十天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天以上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被判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晚归、晚出的;

(二)私自在外留宿的;

(三)不讲究个人或集体卫生,不爱护学校环境的;

(四)用公共过道、楼梯间、消防通道等区域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堆放杂物等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异性学生寝室的;

(六)向室外倾倒污水、污物的;

(七)向楼下投掷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喝酒的;

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蜂窝煤炉、燃点蜡烛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吸烟或男女交往不文明或说脏话粗话等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路标、海报、启事、通告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二)在校内建筑物和各类公共设施上刻画、涂画以及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商业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四)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不听劝阻的;

(五)在校内无照经营的,或者未在学校指定地点设摊转卖个人物品的;

(六)擅自挪用教室课桌椅到学生宿舍或将学生宿舍的财产私自进行调换和搬出本宿舍的;

(七)同一违纪现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五)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六)以“老乡会”、“同学会”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用于非法活动的;

(七)擅自组织或邀约学生群体外出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强行参加考试,不听劝阻或者干扰考场秩序的;

(二)考试开始后,未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讲义、复习资料、教学大纲、纸条等物品或者未经允许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等辅助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考试过程中,将写有答案的试卷或答题纸放置超过自己的座位宽度,不听劝阻的;

(六)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七)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二)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二十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做出承诺,或者擅自代表学校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二)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院(系、所)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的名义在社会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

(二)盗用他人(含单位)各种证卡账号和密码的;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

(四)未尽管理责任,致使学校公物毁损、丢失或者管理公物有浮报、挪用、账目不清的;

(五)私自转让、使用学校或者他人科技成果的;

(六)泄露学校及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冒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者;

(八)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

(九)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十)偷窃或者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者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

(十一)违反规定,侵入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十二)违反规定,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三)违反规定,对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十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十五)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学校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的;

(十六)盗用他人、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的;

(十七)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教学实习实践、校内外勤工助学、节假日和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提供信息、工具的;  

(三)学生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或打架斗殴等,私自通知家长或其他人员介入,导致事态扩大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等的;

(四)转借学生证或者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公章的;

(六)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学校文件或者证明的;

(七)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证件的;

(八)伪造或者非法倒卖学校各种票证的;

(九)移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各种安全、指示标志的;

(十)堵塞消防通道、无火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情的;

(十一)阻碍消防车辆、人员通行的;

(十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第二十八条  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利用各种机会传递或者利用介质传递、接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三)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四)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强行再拿回试卷修改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窃取或者直接拿取他人试卷、答题卡、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 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十 将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十二 故意散布谣言,影响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十三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三十四  关于打架斗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故引起双方或多方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寻衅滋事、挑起打架等事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者为打人者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结伙斗殴,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结伙斗殴为首或者先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私自开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各种体育竞赛中有服用违禁药物等欺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在校级以上比赛中发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各种体育竞赛的,给予记过处分;在校级以上比赛中发生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撰写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学位论文过程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主编、参编书籍中有剽窃、造假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涂改或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旷课违纪,按《毕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理。

四十三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4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5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7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910天(不含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0天以上的,按《毕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节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处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四十四 屡次出现迟到、早退等违反考勤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租用民房的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勒令搬回学校住宿。执意不改,继续租用民房的,加重处分

四十六  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滋事扰乱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喧哗或者举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教学场所秩序或者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或者屡次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十七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或社团己被撤销,仍以原社团名义活动的;

(二)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或者占用学生寝室或床位,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宿舍中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私拉电线或者违章使用学校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的大功率电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十九妨碍学校教职员工按照规定实施管理,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十 学生在校内打麻将的给予警告处分,以麻将、扑克等任何形式赌钱、赌物、赌吃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十一  参加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十二  擅自在校内组织、煽动、策划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十三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十四 在校内私设广播站、电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  非婚同居发生婚外性行为、损害他人婚姻家庭、从事流氓活动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婚同居发生婚外性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非婚同居发生婚外性行为并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骚扰、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十六  学生应集中精力完成学业,在校期间慎重对待结婚生育问题。若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以下相应处理:

(一)若在校期间需结婚、生育的,应按照国家《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二)具有合法婚姻、合法生育手续的女学生生育期间,按《毕节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4)款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按省、地、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同时,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若是中共党员的,由学校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五十七  对学生违纪事件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取证确认事实;

(二)提出拟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学生;

(三)学生进行陈述申辩;

(四)提出处理意见,向学校汇报;

(五)学校研究处理,制作处分文件;

(六)处分文件送达学生,告知学生申诉及申诉期限;

(七)将处分文件存档装档。

五十八  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应由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方式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与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五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入学资格、学籍、考试、旷课等)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负责处理。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生生活社区服务于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向学生处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相关系、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处提出处理建议。

六十条  学生处在接到调查资料及处理建议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是否决定立案。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相应处分依据的建议和申请,学生处可不予立案。

六十一条  学生处决定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立案的,应书面通知违纪学生查阅对该违纪学生处分的建议书,并告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十二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六十三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拟处分学生的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学生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作出文字说明。

第六十四条 学生或其代理人围绕以下事项,向学校作陈述申辩:

(一)违纪事实是否属实;

(二)学校调查违纪事实和对学生做出处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的证据是否充足,证据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和印证;

(四)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中的相应条款;

(五)学生的行为是否违纪,是否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应当给予何种程度的处分;

(六)学生所受处分与学生违纪情节和性质相比是否恰当,学生所受处分与本校其他学生在情节相同情况下所受处分相比是否公平。

六十五 学校拟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可以在接到拟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六十六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决定。

六十七  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或教务处起草,编号,加盖学校公章后下发,并存入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六十八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不在学校,由系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学生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六十九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七十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七十一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周)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七十二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事宜。

七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毕节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统一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整理保存在文书档案中。同时,处分决定书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为包含所述的数字或者处分的级别。

七十六  本办法自 2010823日起 施行,之前制定的《毕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管理  违纪  处理办法

送:学院党政领导

毕节学院办公室                    2010 年10 月31

                                                         共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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