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学院学生及学生工作奖励办法

时间:2010-11-16点击:

 

毕院政发〔2010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求实创新,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推动我校学生工作全面发展,调动系班在学生工作中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毕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学生品学兼优、德才兼备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各系各班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事迹显著的,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是在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专科(高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

第四条 奖励评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

()民主集中制;

()实事求是,宁缺勿滥;

()逐级推荐,逐级表彰;

()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五条 对学生的荣誉性奖励和奖学金奖励可同时实施,奖学金奖励可作为荣誉性奖励的资格条件。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奖项: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校优秀大学毕业生;

()创新奖;

()艺术奖;

()体育奖;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

()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员;

()其他。

第七条 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参评以下奖项:

()地区优秀大学毕业生;

()省优秀大学毕业生;

()国家、省级三好学生,国家、省级三好学生标兵;

()国家、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国家、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全国、全省大中专学生暑期“三下乡”活动先进个人;

()全国、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挑战杯”竞赛;

()其他奖。

第八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工作个人奖项:

()优秀辅导员;

()优秀班主任。

第九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工作集体奖项:

()先进班集体;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

()“五.四”红旗团总支;

()“五.四”红旗团支部;

()其他。

第十条  学校推荐学生工作先进个人参评以下奖项:

()国家、省级优秀辅导员;

()国家、省级优秀班主任;

()其他。

第十一条 学校推荐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参评以下奖项:

()全国、全省先进班集体及标兵;

()全国、全省大学生暑期“三下乡”活动先进集体;

()其他。

第十二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通报表彰;

()授予荣誉称号;

()颁发奖章或证书或奖学金;

()颁发奖品或奖金。

第十三条 凡对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思想觉悟高,遵纪守法,能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积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品行优良,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及党团组织的活动,努力做好社会工作。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成绩突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测评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且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必须在本班学生总人数的前10%,名次列前者优先。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团结、帮助同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和择业观。

()“三好学生”参评者一般应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光华奖学金特等和一等、学校奖学金特等和一等,或学校 “优秀党(团)干部”、“优秀党(团)员”、系级“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评荐时处于处分时限内;

2、有违纪行为经查实按学校规定确应受到纪律处分;

3、平时有抽烟、喝酒、铺张浪费等行为。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参照第十四条第一款;

()参照第十四条第二款;

()认真学习文化与专业知识,刻苦钻研,独立思考,勤奋学习。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列全班前20%之内,补考科目不得超过一科次,综合测评成绩列前者优先;

()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带领同学积极参加校、系、班开展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讲究卫生,爱护环境,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协助系、班实施对学生的管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积极主动带头参加各种集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无私奉献,开拓进取,坚持正义,敢于承担责任,成绩显著;

()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学生,必须是担任班以上一项或几项职务的党、团干部、班干、校(系)学生会干部以及社团负责人;

()“优秀学生干部”参评者一般应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光华奖学金特等和一等、学校奖学金特等和一等,或学校 “优秀党(团)干部”、“优秀党(团)员”、系级“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与第十四条第七款相同。

第十六条 “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思想觉悟高,遵纪守法,能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积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品行优良,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及党团组织的活动,努力做好社会工作。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校期间总的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应在本班学生总人数的前25%,同时不能有2门以上(不含2门)补考科目,综合测评成绩列前者优先。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团结、帮助同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和择业观。

()优秀毕业生一般应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光华奖学金二等以上(含二等)奖项、学校奖学金一等以上(含一等)奖项,或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干部”、“优秀党(团)员”,系级“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评荐时处于处分时限内的;

2、有违纪行为经查实按学校规定确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3、教学实习或教学实践成绩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者;

4、平时有抽烟、喝酒、铺张浪费等行为者。

第十七条 “创新奖”评选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学术类:有学术专著或合著学术著作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者;在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专利者;

()社会活动类:在社会活动中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很好的社会声誉者。

()文艺类: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者,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体育类:在全国性比赛中(不含邀请赛),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

第十八条 “艺术奖”评选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在全国性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二十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在省、地(市)、校级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六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第十九条 “体育奖”评选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在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二十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在省、地、校级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前六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本条所指的体育比赛均不含邀请赛。

第二十条 学生参评第七条、学生工作者参评第十条和系班参评第十一条的奖项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上级相应奖项要求和参评条件;

()具备本校相应奖项的资格和条件;

()符合学校当年当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发出的文件规定或通知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热爱学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工作主动,深入实际,密切联系学生,积极为学生办好事、办实事。

()爱岗敬业,锐意进取,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工作水平。

()求真务实,与实俱进,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工作成效较显著,受到组织和学生的好评。

第二十二条  “优秀班主任”评选条件:

()理想信念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学生,热爱班主任工作。为人师表,敬业奉献;

()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掌握学生学习、生活、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对引导、教育、转化学生成绩明显;

()严格管理学生。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院系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本班学生无违法犯罪行为和学校查处的纪律处分,班风正;

()班级学风浓厚。所带班级学生刻苦学习,勤奋钻研,诚信考试;

()积极服务学生。经常深入班级、寝室、教室,对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反映,并给予正确的引导,受到学生的信任和爱戴;

()重视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在学生意外和突发事件中,工作到位,处置妥当,维护了学校的和谐稳定,本年度本班未发生过任何重大事故;

()重视班集体建设。狠抓班级活动开展,班级学生团结互助,和睦相处。本班班级活动丰富多彩,学生精神振奋,积极进取,踊跃参加学校开展的各种活动,在活动中,获奖级别高,获奖次数多;

()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二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班级同学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热爱祖国,关心集体,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能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全体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基本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全班同学必修和选修课学习成绩优良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班级同学的专业成绩总体水平居本系前列

()课堂气氛活跃,任课教师对作业情况、课堂情况评价良好;在社会实践、发表论文、参加各类学术和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一定成绩。

()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有计划地开展各项工作;制定有符合校情班情、操作性强的相关班级管理制度。

()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工作认真,班集体建设成绩突出。

()尊敬师长,服从管理,遵守公共道德,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宿舍整洁,在公共场所无起哄、嘘闹、滋事等现象。

()同学间团结友爱和谐相处,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有益的文体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三次。同学身心健康,85%以上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等级。

()班级同学积极参加“文明寝室”创建活动,至少有一间文明寝室。在公寓里做到举止文明、和谐相处、团结友爱,生活方式健康,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一)在符合以上评选条件的参评班级中,具备以下条件几项或者一项的优先评荐。

1、班级成员获奖级别和次数比例高者;

2、班级成员担任校、系各级学生干部或校级社团负责人比例高者;

3、对提高学院声誉贡献大者;

4、班级成员普通话、英语、计算机过级比例高者;

5、班级寝室被评为 “文明寝室”比例高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详见《毕节学院系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考评办法》。

 

第四章   评荐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系及相关部门成立评荐工作机构,根据奖项的性质和涉及的内容确定组成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有关奖项的组织评荐,由学校总体安排,具体工作的实施操作,由相关部门牵头落实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个人奖项的评荐程序:

()基层单位民主初评、公示、推荐;

()学校牵头部门组织相关系部处室进行审查、审核及公示;

()学校审批、公示,作出奖励或推荐的决定;

()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有关集体奖项的评荐程序:

()系、班集体按要求自备材料进行申报;

()与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相同;

()与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相同;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方式,对获得校级奖励的学生和学生工作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工作个人或集体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六章   撤销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生或学生工作个人或系、班集体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或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撤销其奖励: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申报奖励时隐瞒了严重的违法、违纪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获荣誉称号后,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撤销学生或学生工作个人或系、班集体的奖励,由原牵头部门审查后报请学校批准或由学校报请上级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或学生工作个人或系、班集体的奖励被撤销后,学校将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省优、地优、校优评荐工作在每年三至五月进行,学校其他各奖项的评选,原则上在每年九月至十月份实施,学校推荐参评的奖项,根据上级安排时间而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学生干部,只能参评其中一项。

第三十六条 奖励指标分配:

()“三好学生”指标按学生总人数的2%分配,不足一名的班级按一名记,计算实行四舍五入;“优秀学生干部”指标分配按学生总人数的1%分配到各教学系;

() “创新奖”、“艺术奖”、“体育奖”根据实际奖励;

()“校优秀大学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人数6%给予奖励,计算实行四舍五入;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按《毕节学院系级学生教育管理考评办法》规定办理。“先进班集体”、“优秀班主任”两个奖项,按班级数的10%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校级“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评选由校团委拟定评选办法。

第三十八条 校内开展的艺术类、体育类活动的评奖办法,由活动组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0823日起 试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学生工作  奖励  办法

送:学院党政领导

毕节学院办公室                   2010 年11 月10

                                                     共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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