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一切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适当压缩行政支出,保证学院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计财处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七条 除独立核算的单位外,一律不得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其业务接受财务的统一领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各部门主办的文件,凡涉及财务收支事项的须报计财处会签,方可发文。
第八条 院内财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按学院规定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院的收支预算是根据学院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经院行政会批准后,即成为全院财务工作的“指挥棒”,不得随
意变更。编制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个人经费和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转,并重点增加对教学设施的投入。
第十条 学院预算由计财处根据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行政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再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经院行政同意,按预算的管理程序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 各系各部门经费实行“指标包干,经费划块”,除个人工资、课时费、独生子女费、冬季取暖费外,其他经费一律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年初预算指标切块下达后,由各有关系部商定本年度包干经费使用计划,向院行政报告后,抄送计财处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院各项收支不分资金来源和性质都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地区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贵州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据。
第十六条 各系各部门一切财务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学院财务账目,不准截留、转移,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不得坐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系(部)、行政处室业务经费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内的,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销;报销一般业务单项支出超过2000元的,经院长审批方可报销。学院水电费、科研立项经费、科研奖励等常规支出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销。购买物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和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统筹经费由各职能部门按工作进度拟出计划报院长批准, 列支时按经费使用项目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内的,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销;单项支出超过2000元的,经院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计财处对各系各部门使用经费指标有监督权。指标用完,计财处有权拒付。
第十九条 各系各部门使用经费指标,必须遵循国家的财经制度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请客送礼。
第二十条 加强计划观念,严格按计划办事。各系各部门大额用款(两万元以上)须提前十五天报计划,以便计财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学院所有经济合同或协议,必须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并报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不分级别、职称)因公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特殊情况需事先报院长同意后,方可购买飞机票,报销机票凭院长批件。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在本省范围内,须经系部领导同意;出差外省的教职工,经系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中层干部、院级领导参加学术讨论会,一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出差费用按报销程序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超标,差旅费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报支。报销差旅时计财处不受理出租车票。
第二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需持盖有税务或财政监制章的发票方可报销。发票文字内容、发票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发票上更改。
第二十六条 教师外出进修,一年只能报销往返一次的差旅费,学习期间一般不得以公差为由报销往返路费,进修(含函授)的书籍、讲义、文具等学习用品费由个人自理。学费和住宿费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系各部门雇佣临时工,需经人事处审核并经学校同意,计财处凭人事处通知支付工资。各单位自行聘用的计划外用工,计财处不予支付工资,经费指标也不予开支。
第二十八条 价值一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大宗设备、家俱购置需先论证,并报请学院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后期集团维修项目在年初预算安排内列支的,单项维修工程预算2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并报工程预算到计财处备案。单项维修工程决算2000元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严格执行施工质量监督、验收、审计等程序。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由用人单位报学生资助中心核准,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实施。用人单位每月将考核情况报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造表,并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院长批准,送计财处核发。
第三十一条 院内各系各部门发生往来款项,采用经费指标帐划转办法结帐。
第三十二条 各系各部门来客用膳,各系各部门自己负责接待。学院的客人须经院办登记,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要贯彻财物并重的原则,切忌重财轻物。
第三十五条 凡人事工资关系不在学院事业编制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学生,一律不准借支。教职工生活发生了困难,本人确实无力解决或短时间内无力解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从职工福利费中予以补助。暂借款只对出差、学习、科研课题、小额购物因公事项,其他事项一律不得借支。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预支款项,各系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出差要按审批程序和权限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预支的旅差费在返校以后,两周内结算清楚,余款收回,款项未结清,严格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三十七条 各系各部门使用学院资金或创收资金,购入、捐赠、自制、新建的固定资产都属于学院财产,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建帐、建卡,以确保财产的安全,并报计财处上帐。
第三十八条 计财处每年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一次固定资产价值帐。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物质转让、废品处理,应经院长同意,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批,其残值交学院计财处入帐。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犯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学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四十四条 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有权不予办理。
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以及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和有价证券。支票印鉴须分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每年上年度决算,本年度预算,向校教代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毕节学院院内。
第四十九条 独立核算的院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规则》,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