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院政发〔2010〕5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申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费减免按照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审查、学院审批的办法实施。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二、学习认真,品行端正,积极参加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
三、生活朴素,勤俭节约,无不良嗜好或不良消费;
四、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每学年八小时以上);
五、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且认定为困难或特殊困难档次。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申请学生属于孤、残、低保户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之一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其他社会资助金3000元以上者原则上不再申请学费减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申请学费减免:
一、受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期间;
二、上一学年考试(含考查)掉科或有两科以上不及格;
三、保留入学资格、跟班附读或休学期间;
四、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较差;
五、拒绝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
六、谎报或瞒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者。
第九条 每学年减免人数不设上限,符合条件的进行适时审批。
第十条 减免标准及条件:
一等:减免全部学费
二等:减免学费的二分之一
三等:减免学费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毕节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系所报学生资料进行审核,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公示后的结果报学院领导审批;
五、院领导审批签字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计财处办理发放手续。
第十二条 经学院领导审批的《毕节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学生资助中心、计财处各存一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送:学院党政领导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