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院政发〔2010〕52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管理,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校团委在学校领导下,负责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学校成立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管理学生社团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由学校统一划拨管理,年终学校对社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相应活动经费,社团通过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必须经校团委审查批准,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毕节地委和毕节地区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专科(高职)、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艺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我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校团委,校团委统一管理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学校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可行的活动方案;
(四)至少有一名本校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并精通学生团体业务的教师作为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七)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筹备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学校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考核;
(二)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一切财务活动应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年10月份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特别是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应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我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社 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为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校团委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优秀社团和学校“明星社团”,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明星社团”挂牌和年度淘汰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按本办法要求工作;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一学期内不足20人的;
(六)社团一学期内未开展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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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十一月十六日
送:学院党政领导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