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院政发〔2010〕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使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遵循“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三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毕业生就业本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在学校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下,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实现就业。定向就业生按合同约定就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含高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筹。各系成立相应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六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就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生处、教务处、学校办公室、团委、各系部的主要负责同志。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就业指导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就业指导工作细则;
(二)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三)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调研,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不断开发毕业生就业市场;
(四)有计划地开展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开设就业指导课程,举办就业指导讲座,开展就业咨询服务;
(五)及时收集并公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化服务;
(七)负责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研,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创新措施;
(八)协助有关上级部门做好毕业生选调基层、“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国家项目的组织实施;
(九)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审核和调档,遗留档案的管理、查询;
(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计上报就业率;
(十一)负责做好学校各教学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核;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开展其它与学生就业指导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各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二)负责本系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完成本系毕业生信息核对工作;
(三)开展毕业教育和具体的就业指导工作;
(四)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并安排师资完成相应教学;
(五)组织毕业生参加不同形式的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用人单位招聘会等活动,择优推荐毕业生;
(六)负责毕业生推荐表的审核;
(七)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初始鉴证登记;
(八)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就业指导相关工作。
第三章 就业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国家按计划任务招收的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定向就业生按合同就业。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活动和毕业生联系就业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情况下进行。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二条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就业指导的重点是对学生进行就业政策、就业法规与就业形势的宣传、就业心理辅导,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创业意识和技能的培养和提高,以及求职择业技巧的训练。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各系、各专业特点,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创业信息和咨询服务,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和实践训练等多种形式来开展。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与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好国家需要与个人发展的关系,积极投身基层建设,到祖国最需要地方去工作,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十五条 各系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毕业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各系要认真组织,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综合能力等方面情况做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五章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审核、登记制度。凡需录用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需到我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进行资质审查,办理需求信息登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通过网站、宣传信息栏、广播等多种途径,及时向全校毕业生公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
第十七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方式。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各系可通过信函、电话、信息网络和走访等多种形式积极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联系,广泛收集就业信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组织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洽谈会,为毕业生择业与用人单位择人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与各系组织毕业生真实填写电子简历,参加网上招聘活动,通过网络实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
第十九条 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其它推荐材料。学习成绩由所在系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毕业生持由学校统一审核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推荐材料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要签订就业协议书。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二十一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按照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程序,指导毕业生进行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毕业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就业指导活动,必须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
第六章 就业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就业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由学校对就业协议鉴证登记。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或省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须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经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代表学校鉴证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如下:
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将协议书及时交回所在系,经系审核、盖章后,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鉴证盖章,协议书生效。对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盖章的协议书,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回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登记,否则该协议自动作废,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若学校未盖章,毕业生应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把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进行登记、鉴证盖章。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应及时完成对就业协议书的鉴证、登记、盖章,返还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违约方按就业协议书备注栏特别注明的违约金数额缴纳违约金,并由双方签署违约协议函件;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函件。毕业生再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持解除协议函件到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领取就业协议书,再按程序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鉴证登记主要指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对就业协议的另外两方当事人的资格和毕业生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别证明,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毕业生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所签协议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政策等,并对就业协议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派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汇同教务处和有关部门,按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并及时上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鉴证登记的就业协议形成就业方案并上报省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由省和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签发报到证。
第三十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按规定派遣到毕业生所在县(市)教育局,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到教育局报到,并将其档案移交教育局。
第三十一条 在派遣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毕业生要求调整改派的,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接收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持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和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中心审核批准,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业且需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可在学校统一派遣前一个月申请留档,由学校免费保管档案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帮助残疾学生等确有就业困难的群体联系就业,对毕业半年后未就业并自愿申请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重点协调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推荐就业。
第三十四条 报到证遗失,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下列手续补办:
(一)个人写出申请;
(二)在原派遣单位所在地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
(三)提供报到证第二联复印件;
(四)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补办。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派遣从7月1日后开始。
第八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合同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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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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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十一月十六日
送:学院党政领导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