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时间:2010-11-18点击:

 

毕院政发〔2010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毕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生宿舍住宿的所有学生(包括其他在我校学生宿舍住宿的人员)。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要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宗旨,努力营造一个具有良好秩序和安静舒适整洁优美的育人环境,以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从而保证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习任务,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二章 入住与作息

第四条 学生寝室由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办)统一安排调配和管理。系班具体安排学生住宿。寝室一经确定,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搬迁。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经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系审查宿管办审批。

第五条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时应按时到计财处缴纳学费、住宿费,凭收据到到教学系注册,到宿管办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学生入住时应仔细检查室内设施,发现有短缺或损坏的要及时向管理员反映,并与宿管办办理财产登记确认手续。

第七条 因留级、复学或其它特殊原因需住宿或调换寝室,须由所在系、班提出意见,经宿管办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方能入住。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在假期留校住宿的,本人须向所在系、班提出申请,经宿管办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由宿管办统一安排。

第八条 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不得擅自租用民房。但确有下列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班主任、系领导审查,学生及家长与学校办理签字备案手续后,可在外居住,同时纳入学校管理。在外居住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由学生及家长负责。凡学校同意租用民房或走读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住宿费。

(一)患有传染病或特殊疾病必须进行隔离治疗者;

(二)已婚而不愿在校内住学生宿舍者;

(三)家住学校附近,在家住宿不影响正常学习者;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 宿管办建立租房学生的信息档案,并对他们加强教育管理。

第十条 宿管办应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学生干部工作机制,选出室长、层长和楼长,支持和指导他们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晚上在关门时间之后归寝室视为晚归,晚归者须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并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禁止翻越围墙、门窗进入宿舍。

第十二条 晚出晚归或夜不归寝在外发生意外事故者,一切责任学生自负。

第十三条 宿舍开门时间:早上630;关门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天晚上2300、星期五、星期六2400。学生寝室每晚到12点应自觉关灯休息。

第三章 纪律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管理人员履行工作时,可以查看学生的有关证件,学生应当积极配合给予支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妨碍、阻挠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应随时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宿舍值班员可以检查进入宿舍人员的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 宿舍管理人员(包括宿舍门卫值班人员)应对进出宿舍的可疑物品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反动和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进入学生宿舍,违者将没收上述物品,并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宿舍内,禁止在打麻将 、赌博、 猜拳 酗酒;禁止高声喧哗、起哄、打口哨等;禁止饲养动物。不得高声播放音响;不允许举办舞会、歌会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不得留宿异性,学生不准在异性寝室留宿。                

第二十条 男女生不得互串寝室,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入。学生会客或外来人员来访,应当出示证件并在门卫室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活动,学校不组织任何形式的上门推销活动,发现上门推销者应立即报告宿舍管理员。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及值班员报告。

第二十三条 爱护消防器材,禁止乱拆乱动设在宿舍内的消防设施。

第二十四条 在宿舍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热得快、电熨斗、电炉、电饭煲、电磁杯、电磁炉等单个功率在200w(含2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寝室使用学校允许的电器(如:饮水机、电脑等),应按照学校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寝室使用电脑的学生,在上网时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晚上12点前应关闭电脑。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安全规范地使用电器,离开寝室要断开电器的电源,将各种电器的电源插头从插座上拔掉,避免因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发生火灾灭火前应先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禁止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禁止在宿舍内生火、点蜡烛、焚烧废纸、烹煮食物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九条 夏秋季节使用蚊香或灭蚊器时,应使其远离易燃物,不得直接放在桌、凳、床上或木制设施上。

第三十条 学生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寝室钥匙,寝室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钥匙丢失应立即报告管理员,不准私配钥匙或更换门锁。

第三十一条 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不要将现金放在寝室内,不将身份证与信用卡放在一起;发现失窃,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所有财产,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和搬出本宿舍,也不得将教室桌椅搬到学生宿舍。如须调换和搬出的,须经宿管办批准并登记。

第三十三条 凡有盗卖宿舍财产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爱护公物,对故意毁坏寝室财产的行为,要积极举报。寝室财产被毁坏后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该寝室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生私拉乱接造成线路、墙体破损,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要爱惜宿舍里面的各种设备设施,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拆卸。

第三十七条 经学校同意租房居住及走读的学生,宿管办不提供任何用具 。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毕业等离校时,要与宿管办办理财产清点交接手续;宿管办验收清楚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并按期离校。

第五章 维修服务

第三十九条  宿舍内财产正常损坏的由宿管办安排更换和维修,学生故意毁坏的,按实际损坏程度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内的设备、设施和物资损坏维修,实行工人专职常规检查维修、宿管部门定期普查安排维修和学生报告维修三种形式。

第四十一条   维修工人及宿管人员应经常深入宿舍,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进行维护维修。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发现设备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宿管办反应,用实名制填写学生寝室维修保修单交宿管办,宿管办应及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学生不得擅自修理和拆卸,工人维修结束后,学生一应签字确认。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公共区域及周边环境卫生,寝室内外不得堆放垃圾,不要随地吐痰、乱抛纸屑、果皮和其它杂物,禁止向走廊、窗外倒水、扔东西。

第四十四条 各寝室要建立卫生值日制度,由室长督促落实,要做到每日清扫整理,每周一大扫,并负责门外两边中线范围楼道墙壁洁净无污迹。

第四十五条 随时保持寝室内的清洁卫生,做到室内无灰尘、蜘蛛网、尘吊,门窗、玻璃、天花板、灯具、阳台、地板、家具、桌凳保持干净;个人生活、学习用品折叠整齐,摆放有序。禁止在室内外墙壁上乱写乱画、踩脚印、张贴广告

第四十六条 宿管办、各教学系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学生开展寝室文明文化建设活动,学生应按学校要求积极参加,共同创建清洁、舒适、优美、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要树立节约意识,禁止浪费水电,做到人离灯熄,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寝室用水用电实行“定量供应、超额付费”管理,超出学校规定限额的用水用电,按毕节城区居民民用水电价格向学校缴费,无故不按时交所欠水电费者,学校作停水停电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学校将根据《毕节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学生  宿舍  管理规定

送:学院党政领导

毕节学院办公室                    2010 年11 月10

                                                         共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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