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院政发〔2010〕46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校园公共秩序
第三章 校园公共活动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创造良好育人环境,现根据国家教委[1990]第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各系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要求,严格执行本规定,共同做好校园秩序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园秩序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影响到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学校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 校园公共秩序
第五条 我校师生进出校门或出入工作、学习、生活等场所应佩带校徽或携带学生证、工作证,管理人员必要时可根据情况进行验证检查。师生在校园内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扰乱校园秩序。
第六条 外来人员应在门卫室履行登记手续方可进入校园。凡拉运、携带物品出校门者,应主动接受检查,手续齐备或有主管部门证明,门卫方可放行。
第七条 严禁保管、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如跳刀、匕首、三棱刀等,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条 禁止在校内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临时设立的服务性经营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进行商业活动。对违反规定者,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离开校园。
第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搭建临时建筑物,严禁在校园内饲养猪、羊、狗、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
第十条 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应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并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违反规定者,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责令立刻离开学校。
第十一条 禁止非法游行、罢课、张贴大小字报。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报批,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园内非法进行邪教活动。
第三章 校园公共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利用宗教活动扰乱校园秩序,损害师生身心健康,妨碍教育教学工作等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体育场馆、场地管理,外单位使用我校场馆、场地举办各种文体活动,应按学校规定申请审批,获得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保卫处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在72小时前填写“毕节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并注明活动目的、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及活动负责人。活动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坏学校财产和侵犯他人权利。
第十五条 凡在校园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的师生员工有责任保护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如知情不报或提供伪证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六条 校内的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内。对于张贴和散发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侮辱诽谤他人的各类大、小字报的当事者,一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在校内组织成立社会团体,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办理手续,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由团委统一管理,学生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学生团体必须按学校规定履行申报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学校批准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开展活动;参加学生团体,应按团体章程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团体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三、不要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体”;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公共财产及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盗窃、破坏和灾害事故的发生。凡因不负责任,管理不当,造成丢失、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全校师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增强防火意识,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落实各项防火措施。任何人不准擅自拆卸、挪动、使用消防设施,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拉乱接电线。不准在宿舍内吸烟、熄灯后点蜡烛,防止发生火灾。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种赛事、舞会以及其他文体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指定专人维持秩序,严格遵守规定时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各单位在对外举办的各种进修班、培训班、补习班等办班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到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建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擅自离校的,各教学系应在两天内书面报学生处、保卫处备案,学生处、保卫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擅自租用民房,但确有特殊情况,与学校签订协议租用民房者,应纳入学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校师生都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校园公共设施,保护和美化校园环境,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校园内严禁猎打鸟类,不得破坏树木花草、石雕、凉亭,以及宣传牌匾、警示牌等公共设施。对不爱护环境卫生,损坏学校设施、设备或因自己责任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加强法制学习,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良好习惯。
第二十七条 注意防盗,贵重物品及现金等要妥善保管,寝室内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多余的钱应及时存入银行。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窗,对室外晾晒的衣物,要有人看管,人离开时,要及时收回或托人看管。洗澡时,勿将手表、现金或物品带进浴室,在校内或楼内遇到陌生人要盘查,如有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保卫处值班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没有涉及或不完善处,以上级部门最新实施的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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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十一月十日
送:学院党政领导
共印50份